| 索引号 | /2026-1010526003 |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 |
| 成文日期 | 2026-01-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审核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乐鱼手机入口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9〕113号)及《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温龙政发〔2024〕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起草目的
本《办法》旨在明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审核的范围、程序、资料要求与各方责任,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送审行为,提升结算审核效率与质量,确保政府投资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三、制定依据
(一)《政府投资条例》(乐鱼手机入口令第712号)
(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
(三)《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9〕113号)
(四)《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温龙政发〔2024〕15号)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监督审核范围。适用于区内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款、咨询服务类项目及补助类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审核范围。
二是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初步审核与资料报送,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是规范报审资料要求。明确结算报审需提交的资料清单,包括立项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变更签证、监理报告等,并要求资料编号清晰、原件齐备。
四是细化审核受理与退回情形。对未经竣工验收、规避招标、超概算未批、联系单不规范等情形,原则上不予受理或作退件处理。
五是强化审核过程管理。明确资料补报、现场勘察、争议处理、退件与二次受理等程序。
六是明确结果运用与责任追究。审核结果作为资金拨付依据,对审核中发现的高估冒算等问题,可向建设单位发出工作提示函;对违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是规范中介机构管理。承担审核任务的中介机构对其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违规行为将依规处理。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龙湾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评审资料报审暂行规定》(温龙财发〔2014〕100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湾新区财政局(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577-85600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