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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区财政
成文日期 2026-01-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审核管理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29 15:30:22 来源:龙湾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审核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乐鱼手机入口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9〕113号)及《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温龙政发〔2024〕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起草目的

本《办法》旨在明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审核的范围、程序、资料要求与各方责任,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送审行为,提升结算审核效率与质量,确保政府投资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三、制定依据

(一)《政府投资条例》(乐鱼手机入口令第712号)
(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
(三)《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9〕113号)
(四)《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温龙政发〔2024〕15号)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监督审核范围。适用于区内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款、咨询服务类项目及补助类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审核范围。

二是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初步审核与资料报送,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是规范报审资料要求。明确结算报审需提交的资料清单,包括立项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变更签证、监理报告等,并要求资料编号清晰、原件齐备。

四是细化审核受理与退回情形。对未经竣工验收、规避招标、超概算未批、联系单不规范等情形,原则上不予受理或作退件处理。

五是强化审核过程管理。明确资料补报、现场勘察、争议处理、退件与二次受理等程序。

六是明确结果运用与责任追究。审核结果作为资金拨付依据,对审核中发现的高估冒算等问题,可向建设单位发出工作提示函;对违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是规范中介机构管理。承担审核任务的中介机构对其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违规行为将依规处理。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龙湾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评审资料报审暂行规定》(温龙财发〔2014〕100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湾新区财政局(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577-8560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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