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026-1010526002 |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3-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政策背景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6〕3号文件,制定《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调整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老年烈士子女和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等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三、适用对象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老年烈士子女和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优抚对象。
四、关键词解释
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五、新旧政策差异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以来,提标时间由以往的10月1日提前至8月1日。2025年省里调标文件下达后,我局调标文件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
解读机关:龙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读人:优抚褒扬纪念科(双拥工作科)
联系方式:0577-8685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