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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5-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正文有效 文号 温州湾财发〔2025〕47号
统一编号 CLWD12-2025-0002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财政监督审核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6-01-15 09:09:05 来源:龙湾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规范财政监督审核资料的报审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乐鱼手机入口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9〕113号)《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温龙政发〔2024〕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温州湾新区财政局(龙湾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对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核的范围为区内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不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经依法招标、采购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货款,及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的咨询、检测等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监督审核的范围。

各单位实施的补助类项目,由各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负责项目审核工作。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类项目,由各采购单位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作为项目业主方,履行项目主体责任,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区财政局履行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职能。

第二章 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查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送审时应填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资料报审情况表》(附件1)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基本情况表》(附件2)。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的履约情况及报送结算内容予以初步审核,并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相应承诺(附件3)。同时为避免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时随意冒算,建设单位在上报工程结算的同时,应提交施工单位对核增费用和超过5%的核减费用等追加评审费用的支付做出的相应承诺(附件4)。

四、区财政局资料接收人员对报审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如发现资料存在明显缺陷或不完整的,可退回报审资料,待建设单位补充完整后予以接收。

五、区财政局对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监督审核,审核结果为建设单位拨付工程结算价款资金提供依据。

六、工程价款结算资料需包含且不限于:

(一)立项文件(或其他实施依据);

(二)概算批复文件及概算表;

(三)施工图纸;

(四)竣工图纸;

(五)预算书;

(六)结算书;

(七)竣工验收证明;

(八)工程建设合同及对应造价清单;

(九)招投标全过程资料文件(招标公告/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招标控制价等);

(十)建设单位现场签证;

(十一)计算书及工程量计算底稿;

(十二)隐蔽工程记录;

(十三)设计变更情况及批件;

(十四)工程监理报告;

(十五)资金拨付进度证明;

(十六)暂定价、市场价、无价材料的价格初审意见;

(十七)施工索赔资料,工期、质量奖罚签证资料;

(十八)其他影响造价的资料。

七、建设项目未经竣工质量验收合格或工程验收后对于应整改而未整改完成的,暂不予受理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核。

八、工程结算造价超过应公开招标限额而未招标,或明显肢解规避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且未经区政府批准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核。

九、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而超出原概算、超出原合同价10%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若无相关部门审批意见的,在调概或批准前原则上不予受理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核。确需区财政局予以受理开展监督审核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进行调概流程或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十、对于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情况、标化工地履约情况、工期履约情况、其他合同奖励及处罚情况等影响工程结算造价的事项,建设单位无明确处理意见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核。

十一、建设单位人为因素或错误决定造成的重大损失在未分清责任及作出处理意见之前,其费用暂不能计入工程价款结算。

十二、所有联系单必须有建设单位和各相关单位代表签字及单位盖章,所盖公章必须为项目法人公章或附委托书的相应部门公章。现场监理与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对联系单涉及的变更工程量及变更价款计价清单(含编制说明)进行核实,对采用市场价、暂定价、无价材料的价格,建设单位应有明确初审意见。联系单存在签证不完整、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无明确审核意见、无变更价款计价清单(含编制说明)等情况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核。

十三、重大设计变更、无价材料、施工索赔、工期奖罚、标化工地建设、质量奖罚、材料leyu(中国)调整计算时间及施工工期的签证等,须经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签章确认。

十四、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结算资料经初审后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审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核。建设单位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报审而延误办理工程结算的,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十五、建设单位未经招投标程序的工程项目应在合同或协议书内注明计价依据、下浮率及税率。合同或协议书中未注明的,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说明明确结算口径。

十六、报审的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应编制目录及页码,所有工程联系单按专业、按分类、按时间连续编号。

十七、报审的工程价款结算资料中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或协议书、工程结算书、工程联系单、工程相关会议纪要等关键内容需提供原件。

十八、报审的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应一步到位,经区财政局接收并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监督审核工作后,原则上不予增补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确需补充资料的,应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附件5),报区财政局认可后一次性予以增补。

十九、中介机构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核时,若存在因报送结算资料不完善而影响审核工作的情况,由区财政局向建设单位出具项目审核补充资料清单(附件6),并要求限期补充完善。中介机构对工程现场进行勘察的,以审核记录单(附件7)形式对勘察内容予以记录,并由各相关单位核实确认并盖章。若存在因招投标文件有误、施工合同条款表述不清等诸多原因造成结算争议的,则由区财政局以工作联系函(附件8)形式向建设单位明确结算口径,并要求限期予以明确答复。若建设单位明确对无争议部分先行进行结算的,则由中介机构出具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发承包双方对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签署意见。

因审核资料补充不完善、争议口径不明确等原因造成审核工作无法进行的,区财政局可对评审项目进行退件处理(附件9),待资料补充完善、争议口径明确后,区财政局予以二次受理。

二十、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工程结算办理的主体责任,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报告应严格把关核实,并以确认单形式(附件10)对报告内容予以确认。

区财政局在监督审核中发现因工程量多报、送审单价偏高、部分施工内容未实施仍上报结算、联系单工程量重复签证等诸多原因造成结算核减率偏高的,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监督要求,向建设单位出具工作提示函(附件11),督促建设单位切实履行工程结算办理的主体责任。  

二十一、工程价款结算从送审至定案环节,均需由建设单位报送及对接,不得由施工单位代为送审,对于施工单位直接送审的结算资料,区财政局原则上不予接收。

二十二、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核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完整的结算资料(含所有附件)整理归档。

二十三、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审核工作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主动配合,不得回避、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对在监督审核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相关规定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区财政局可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十四、承担财政监督审核任务的中介机构应对出具的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中介机构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区财政局除按《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执行相关条款外,可移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附  则

二十五、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龙湾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评审资料报审暂行规定》(温龙财发〔2014〕100号)同时废止。

二十六、本办法适用范围之外,区财政局对必要开展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核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七、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资料报审情况表

2.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基本情况表

3.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资料报审承诺书

4.工程结算追加审核费用支付承诺书

5.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资料补报情况表

6.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补充资料清单

7.工作联系函

8.审核记录单

9.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资料退回通知书

10.建设单位工程价款结算审价报告确认单

11.工作提示函

温州湾新区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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