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026-1010525996 |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3-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温龙退役军人发〔2026〕2号 |
| 统一编号 | CLWD62-2026-0001 | ||
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6〕3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到位,决定从2025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25年国家标准执行(附件1);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龙湾区2024年残疾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附件2)。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龙湾区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1260元、1044元、960元(附件3)。
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龙湾区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713元(附件3)。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龙湾区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00元(附件3)。
五、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龙湾区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24元,按每人每年13308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附件3)。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在龙湾区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264元(附件3)。
七、对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744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附件4)。
八、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附件4),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三属,按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
(二)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7834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706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7006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10308元。
(四)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年10908元。
(五)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年9036元。
九、本文件自2026年4月28日起实施。
附件:附件1: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和自费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wps
附件2: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wps
附件4: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wps
附件5:浙退役军人厅发〔2026〕3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pdf
温州市龙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6年3月27日